公募基金投资交易中有关比例的限制
公募基金在投资交易中,有很多有关比例的限制,为了便于对比记忆,小编梳理如下:
一、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⒈第十五条的规定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⒉第十六条的规定
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二、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⒈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注: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的规定,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
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⒊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⒋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⒌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⒍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注: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的规定: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但基金名称中应当列明杠杆,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杠杆投资策略、充分揭示风险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⒎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⒏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⒈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奥地利沙夫山,取自钟湘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基金运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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